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解读,供应商如何证明报价合理

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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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解读,供应商如何证明报价合理

政策背景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财政部印发财库〔2026〕2号《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文件 10 月底下发各地,湖北省、荆门市等已制定落地细则并转发执行。

该文件旨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核心机制是建立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制度,将报价明显偏低的供应商纳入强制审查范围,并配套举证与归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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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低价的认定标准

文件明确四类触发情形。前三类是量化标准:

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 50%;

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报价的 50%;

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未设限价时以预算金额为准)的 45%。

第四类是兜底条款: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情形下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审查,属强制性义务,而非可选动作。地方细则(如湖北省)还允许将启动审查的数值标准适当提高至不超过 65%,进一步收紧口径。

审查程序与供应商举证要点

触发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提交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可供参考的证据包括: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平均成本等。

供应商不能提供、或提供的说明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的启动原因、意见与结果,连同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及评审委员会的查询记录,应一并归档。

此外,文件对两类项目作了专门要求: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供应商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采购,应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将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纳入报价评审因素。

制度演进与行业背景

异常低价治理并非孤立的政策动作。从历史脉络看,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此前已陆续上线招标文件智能预审、异常报价识别、围串标筛查等数字化监管手段,将“报价异常”纳入机器可识别、人工可复核的范畴。本次专项通知,是把“异常低价审查”这一关键环节,从分散的地方实践上升为全国统一的要求。

湖南等地自 2022 年起试行的供应商资格承诺制,已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资格争议方面积累了经验。异常低价审查制度与之逻辑一致:用明确的量化标准与举证要求,替代过去模糊的“恶意低价”判断,压缩评审环节的自由裁量空间。

给供应商的操作建议

金采寻源建议供应商从四个方面提前布局:

一是投标前核算三条触发线的临界值,尤其是最高限价 45% 这一可自行计算的硬底线,避免误踩;

二是建立标准化的成本测算底稿,涵盖物料、人工、税费、管理费用等,做到报价与成本口径一致、可追溯;

三是关注信息化建设与耗材量大的仪器设备项目,按要求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报价,避免低价中标后陷入履约困境;

四是留存同类项目成交价、市场价、人工费标准等外部证据,形成常态化的数据积累,以备审查时快速举证。

异常低价审查制度的落地,标志着政府采购从“唯价格论”向“价格与履约并重”的转变。对具备真实成本优势与履约能力的供应商而言,这是规范市场的利好;对依赖低价抢单、忽视履约质量的供应商而言,则意味着竞争规则的实质性收紧。

成本测算底稿的构成

供应商举证的核心,是一份经得起推敲的成本测算底稿。建议至少覆盖以下构成:

物料成本——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的采购价格,附采购发票或报价单佐证;

人工成本——项目投入的工时、人员数量与对应工资标准;

税费与间接费用——应缴税费、管理费用、运输及安装调试等间接支出;

合理利润——符合行业惯例的利润水平。

上述构成与外部参照(同类项目成交价、市场价、人工费标准、行业平均成本)相互印证,即可形成从成本到报价的完整逻辑链。

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异常低价审查对中小企业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型企业以“恶意低价”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的行为;另一方面,举证所要求的成本测算与数据留存,对账务管理尚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构成一定门槛。

因此,中小企业更应提前规范内部成本核算,建立常态化的价格与成本数据积累机制,以应对审查要求。

对供应商的三点核心提示

第一,报价与成本必须口径一致。异常低价审查的举证,本质是要求供应商证明“报价源于真实成本”。因此,投标报价的每一项,都应能在成本测算底稿中找到对应依据,避免报价与成本两张皮。

第二,全生命周期成本是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与耗材量大的仪器设备项目,文件明确要求将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纳入报价评审。供应商应以“总拥有成本”视角组织报价,而非仅关注首期价格。

第三,证据留存是长期工程。同类项目成交价、市场价、人工费标准、行业平均成本等外部证据,需要在日常经营中持续积累,而非审查触发时临时收集。建议建立常态化的价格与成本数据库。

异常低价审查与其他政策的关系

异常低价审查并非孤立的政策动作,它与多项正在推进的政府采购改革同向而行。在供应商准入端,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拟以“负面清单”取代正面列举资格条件;在需求端,财库 2 号文强化采购需求管理与最高限价的科学设定;在监管端,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字化手段持续加码。

上述改革共同指向一个方向:政府采购正从过去偏重“程序合规”,转向“绩效与履约并重”。供应商需要适应的,是一整套系统性规则的升级,而非单一文件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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